*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由债务人造成的行为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力是: 1、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的利益中受偿。 二是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即不得抛弃、
要求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这五方面。
1、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