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

2020-08-29 107
普法内容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涉及到保证人的债务清偿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的范围是什么?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的范围是什么?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的范围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等等。

    2020-09-06 83
  • 申报债权的范围是什么,债权申报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申报债权的范围是什么,债权申报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申报债权的范围是: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等等。

    2021-02-21 139
  • 债权申报期限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申报期限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债权的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

    2020-04-09 124
专业问答更多>>
  • 破产债权的申报范围

    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

    2022-08-07 15,340
  •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债权申报的范围一般要满足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2022-06-28 15,340
  • 债权申报事项范围

    特别情形。 ⑴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为中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 ⑵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

    2022-07-25 15,340
  • 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只有满足以下要求的才是可申报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2022-05-27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01:23
    债权申报的期限范围

    债权申报期限指的是同意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很重要的。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申报债权,则认为放弃债权。债权人要从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收到

    1,080 15,340
  • 债权债务继承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01:21
    债权债务继承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在继承过程中,不仅会涉及遗产的继承,还会涉及债权债务的继承。要确定债权债务的继承范围,首先要就债权债务这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做出区分。对于债务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度,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换句话

    802 15,340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01:3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

    1,110 15,340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