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构成何种罪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的,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属于失火罪。失火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引发火灾,但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
不构成犯罪。
2、生产、作业活动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如果因此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样属于结果犯,如果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
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1、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2、立案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量刑标准:
(1)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立案标准:
1、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而对违章本身,既可能是无意之中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2、立案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c、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
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a、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c、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