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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2022-06-26 16,711
普法内容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有3个,分别是: 1、原则不同。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性质不同。处分行为具有处分性质,一般为物权行为,负担行为没有; 3、条件不同。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一、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分析如下: 1、物权行为是当事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 2、准物权行为当事人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二、负担行为的特点有以下: 1、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 2、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3、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总之,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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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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