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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有关公安机关的刑事赔偿范围有哪些

2020-01-26 121
普法内容
刑事赔偿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公安机关刑事赔偿范围有: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由该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赔偿。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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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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