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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的执行应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即自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此时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应的判决书、裁定
没收财产的方式具体有选科式和并科式两种。选科式是指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并科式是指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即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
执行没收财产的方式有:全部没收和部分没收;或者分为由人民法院执行和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法院会同公安机关一并执行的执行方式。但没收财产时,不能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罚有以下两种执行方式,其中一种是选科
一、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
理论上讲没收财产能独立适用,但是实践中很难单独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可以依法独立适用,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没收财产是将
目前中国,遗产的继承方式主要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赠四种。 1、遗嘱继承,主要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相关的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则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相关的遗嘱,将自己所有的遗产赠与国家
转移财产的方法有: 1、存款:在转移存款时,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 2、公司股权: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制造虚假“借款”官司; 3、房产: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