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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当事人享有的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的权利。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一般属于债务人,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期间的催告后,选择权就转移给对方。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2.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
在继承过程中,不仅会涉及遗产的继承,还会涉及债权债务的继承。要确定债权债务的继承范围,首先要就债权债务这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做出区分。对于债务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度,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换句话
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综合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上市地的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一级市场的筹资能力、二级市场的后续融资能力以及流动性; 2、看上市地是否符合公司或企业主要业务和客户的要求,以及当地投资者对企业的认同度,以及拟上市地是否与企业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