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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录口供不要留案底,案底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而录口供属于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与是否犯法和犯罪无关。只要遇到案件的时候,公安机关想了解案件的情况就会收集犯罪嫌疑人,目击者这些了解案情事实
公安局录口供时必须要保证自己想公安机关传达的信息是真实的,若是有任何的虚假行为,此时都是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的。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在传唤他人录口供时,是需要打开录像的,否则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诬告警员在
经过传唤到公安局录口供,超过法定时间的,可以同级或者上级督察部门投诉。情况严重的还可向检察院举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
公安机关记录了口供,检察院可以记录口供。第一次记录的口供有遗漏或者错误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检察院将重新记录口供;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检察院不予重新记录口供。
被公安局传唤的最长时间,不可以超过12个小时。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以及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传唤、拘传,但是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可以超过24个小时。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
公安局立案程序,一般有以下的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1、必须先有人报案;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
公安局把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的,后续流程是这样的:1、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起期限内对刑事案件进行相应的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让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然后重新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2、审查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