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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方式主要是区分两者的后果。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而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玩忽职守标准客观的构成要素 (1)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本罪的主体。 (2)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
1、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
忽玩职守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犯玩忽职守罪的一般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公职人员对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单位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或者公共财产收到重大损失的,依法会被判处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其工作职责,导致国家、人民利益或公共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导致1人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造成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