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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拘役多数是在当地看守所执行。个别地方也专门设有拘役
1、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不得少于10年)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