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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行为,而销毁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一般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强制执行。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他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目的不同。2.前提不同。3.动因不同。4.实施主体不同。5.结果不同。
销毁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吊销执照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行政处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
强制传唤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而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使用强制方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
强制执行中止满3年不再执行一般是指,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一般借贷案件审结之后,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那么会被拉入黑名单。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一般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人有财产却使用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
申请执行人想催执行法官强制执行的,可以通过电话催促,如果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申请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如果有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