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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强制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同时,当事人逾期不
1.行政复议不具有强制性。 2.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因此,行政复议不是强制性的,只存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
行政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通常法律应该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予以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情况下,不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这对他人的安全构成伤害威胁; 二是意欲自杀,没有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下面两类: 第一,行政立法行为。指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 第二,除了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
强制交易严格意义上应该表达为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枉顾消费者的意愿,通过某些手段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因此使得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的行为,严重的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