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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公德,以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群众性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实施诱惑; 2、行为人应当知道犯罪对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组织淫秽表演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
传播淫秽物品罪,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该罪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使传播淫秽物品犯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
顾名思义,聚众淫乱罪就是聚集了多人在一起发生混乱的性关系。容留卖淫罪就是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淫秽物品主要指的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具有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如果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是不属于淫秽物品的。并且,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
聚众淫乱罪,是指在社会中公然藐视国家法律规则和社会公德伦理,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沟通规则与伦理,败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聚众淫乱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其是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在我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刑法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如下: 1、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