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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2、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1、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该权利不是专属权利。
抵销权可以在两种情况下行使: 1、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之前转让抵销权; 2、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的时候,债务人也可以向转让人行使抵销权。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
1、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作为一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