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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的标准: 1、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破坏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刑法裁量规定如下: 1、犯此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做为立案标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危害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动机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以及供电的公共设备,例如输电设备和电厂等等。行为人实施破坏电力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破坏电力设备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不包括过失,至于犯罪的动机,无论是泄愤报复还是嫁祸他人等,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