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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

吸收犯的形式有哪些?

2020-08-28 76
普法内容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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