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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不全都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户资料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视具体情况确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客户的特有性即该客户是用人单位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获得。 (2)客户名单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加工管理,这些客户如果未经用人单位加工并加以管理,那
副总经理跳槽带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公司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司与员工是否对此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告知?等等。 如果判定你的行为构成泄露商业秘密,并且你公司也能够提供符合客户要求的产
员工带走商业秘密不属于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滥用其人事管理权,在用人过程中侵害员工人格权利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起诉维权。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在追诉时效之内,公诉机关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过后无权再追究,除非提请最高检察机关批准。追诉时效是根据最高法定刑来确定的。一般来说,最高法定刑越长,犯罪行为性质就越严重,所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泄露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则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该罪的量刑标准有: 1、侵犯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根据《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刑标准:出现以下侵犯商业秘密情况之一,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受到重大损失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特别严重的后果,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