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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人履行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但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具体来说,客观要件的损害债权行为,主要包括了:1、债务人无偿转让债务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