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的银行贷款清偿方式如下: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 (2)银行贷款给名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中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因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应当是合同中的借款人承担责任,实际用款人不作为该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
1、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 2、出借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
不一样,今借人表示的是被借款人借给别人的意思,而借款人就是指借款人的意思发借人是把銭向外发出,求人借或代款从而从中取一定的利息;借款人是向人家(即朋友、邻居或银行等单位)去借款,按国家规定给人家一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
有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一般常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中。简单概括,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同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司的实
被借款人是指债权人一方,也即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被借款人可以先与借款人协商,重新确定还款时间;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会还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会还款的,被借款人可以起诉至法
借名买房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赠与人与受赠人可以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受赠人凭借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缴纳契税并办理公证。最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