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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执行应有以下条件: 1、连带之债必须合法存在。 2、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3、有给付内容进行裁判。 4、连带债务人未抗辩或提出异议。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不一样。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
执行连带债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带债务必须合法存在。2、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三是有付款内容进行裁判。4、连带债务人未抗辩或提出异议。
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
连带之债其实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被牵连而需要承担的债务,但是到底什么是连带之债呢?连带之债有什么特征呢?针对这些问题,整理了连带之债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以借款为例,主债务就是指
债务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即债务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履行期限十分重要,其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债务履行期限可以约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约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约定为在一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