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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哪

2021-04-25 64
普法内容
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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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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