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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的认定的最新认定

抽逃注册资金的认定的最新认定

2020-03-27 132
普法内容
1、股东曾向公司实际投入所认缴的投资; 2、股东有将投入公司的资本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的行为 3、该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在公司成立之后; 4、该行为未经法定的程序: 5、该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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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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