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国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有: 一、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二、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三、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
单位或行为人违反我国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或使用禁用捕捞工具、方法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达500公斤以上、或者水产品价值达5000元以上的,或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重量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禁渔的区域、禁渔的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涉嫌下面几个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第一,如果行为人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总量达到五百公斤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