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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有什么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有什么

2021-04-12 56
普法内容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且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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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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