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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4、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影响。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影响。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有以下要求:1。双方之间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懒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已到期;4。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与第三人都具有恶意,但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具体来说,客观要件的损害债权行为,主要包括了:1、债务人无偿转让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