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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是: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殊自首的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是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分如下: 1、一般自首的主体是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的犯罪分子;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特殊自首的成立须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
特别的认定: 1、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犯罪人如果自首必须要如实的供述自己犯罪的全部罪行,这是犯罪人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般包含: 1、犯罪人必须要详细的供述的自己的全部罪行。 2、犯罪人供述内容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并且不可以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指的是犯罪人的犯罪的主要事实,而
自首是法律名词,根据《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