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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保管毒品的认定,定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代为保管的是毒品。若纯粹的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他人保管了毒品,不以犯罪论,不承担刑事责任; 若明知是毒品,而仍然代为他人保管毒品,则构成了犯罪。代为保管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不同的保管行为那么
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以地域管辖为主,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其中犯罪地主要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毒品藏匿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所在地、临时居住地。
行为人在制造毒品的时候中途放弃,如果是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的,可以认定为未遂;如果是本人主动放弃的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代表他人保管毒品的,一般不构成犯罪;知情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代表他人保管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运输毒品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
关于案件的定罪问题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是选择性,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一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认定以上犯罪,原则上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客体上,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制以及他人的身体健康; 第二,在客观上,非法持有毒品罪表现为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行为进行揭发,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侦破其他案件的,即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表现包括两种情形: 把他人的犯罪行为揭发出来。犯罪人于犯罪人之间,通常对各自的犯罪行为比较了解,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如实交代自己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