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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
债权合同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如下: 1、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原合同不威严或者无效的,债权转让合同不能生效; 2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
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形有: 1、债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债权依法可以转让;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 4、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
债权不能让与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和物权有以下区别: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对世权; 第二,权利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第三,是否存在追及效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