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对于不是监察对象的人,监察委是可以对其进行调查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涉嫌行贿罪或者是共同职务罪的涉案人员,并且监察机关可能已经掌握部分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及证据,但还有重要的问题需要再进一步进行调查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对其采取留置
需要说明的是,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讲政治是根本要求。留置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办案,而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对一个个犯了错误的个体去发现问题。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对象一般是涉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贿赂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这些人员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涉案要素。留置要素
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
行贿犯罪,属贪污贿赂类犯罪。属于监察委管辖的范围,应适用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草案起草时,未充分考虑到非监察对象涉嫌行贿犯罪类立案调查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立案调查依据只能勉强引用第三十九条第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
六类监察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
监察机关对以下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如下: 1、双规和留置的依据不同。双规直接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而留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双规和留置的实施对象不同。留置是试点地区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据全国人大授权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