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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转移债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是经过债务转让后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则在转让之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承担债务是否有效是有效的。 此行为视为债务加入,即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算账。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该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
1、对于债务承担的条件,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
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新准则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该债务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具体要求是:第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债权债务抵消需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意思是说,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互为对方的债权人; 第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只有双方互负债务
离婚前的债务承担问题,需要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负的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