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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期间可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

申报债权期间可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

2020-11-12 73
普法内容
申报债权期间不可以对债权人清偿。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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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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