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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
1、在涉及到债务标的物的关系中,如果标的物不是只有一个,而是有多过的,但是债务人其实只需要履行其中一项标的就可以达到还清债务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就具有选择权。 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一般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在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指的,只有将特定的权利主体才可以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双方约定的相关义务;债务人的人如果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时,则债权人有权利请求司法机关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