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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监督程序

公共卫生监督程序

2020-07-09 210
普法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 3、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 4、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 5、医疗卫生和血液安全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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