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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
1、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起诉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债务。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3、有债务担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 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
债务人不止一个人的时候,债权为两种: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需要债权人确认债务人的情况只有连带之债。多至于连带之债,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可以直接选择某个债务人作为被告起诉,但是不
先起诉的,并不能因此优先受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第一、要求债务人重新设定担保财产,新担保物的价值应保障债权人的主债权得以实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
《办法》规定,知识产权纠纷项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即使在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性案件中,如当事人一方提起的仅为确权之诉,只是请求法院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债权人懈怠起诉,债务人可以主动去起诉。只要符合立案要求的,法院都会受理。通常出现这两种情况:1、对债务的数额有分歧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权人,申请法院确认债务的数额;2、对债务的利息有分歧,债权人没有起诉,但是,利
可以继承。对于发生争议的物权所有权、物权的内容,可以请求确认物权。 物权公示有一种形式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不是权利本身,而是对于一种权利的证明,登记行为并创设权利。 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发证的行为,只是登记机关对权利内容进行书面记载,
一般在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有义务要还清全部债务的,因此,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已经全部还清对债权人的借款,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务而已。可在对有其他债务人的关系上,则各有要负担的部分,所以当还清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债务人一同免责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