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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2020-03-19 54
普法内容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裁定活动中严重失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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