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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什么不同

2020-11-21 64
普法内容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以下这些不同: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案例】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到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找被害人陈某的姐姐(陈某的姐姐系李某的情人,陈某与李某存在借贷纠纷),李某进入房间后发现陈某姐姐不在家,陈某在次卧睡觉,便想要和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在反抗过程中说不欠李某的钱,李某听到陈某说的话后便停止了对陈某的性侵犯行为,但双方又因欠款事宜发生争执和打斗后,李某离开现场。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告知李某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提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李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后,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为犯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本院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审查,认为判决罪名定性准确,但认定犯罪未遂事实错误。被告人李某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行为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故依法提出抗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2020年12月1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强奸罪,免于刑事处罚的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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