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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2.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 3、须债务陷于迟延;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
要求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这五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