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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解释

最高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解释

2020-09-23 281
普法内容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要承担国家规定的刑事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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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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