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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原因有合议庭成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可以是原合议庭成员,也可以另行组织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进行审理。原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不应当担任合议庭的
必须是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并且取得户主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配合申办人身份证才能办理户口本。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
人民陪审员可以庭前阅卷。这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对基本案情的了解,也能减少人民陪审员因对专业知识了解不足与法官形成的差距。但庭前阅卷会使得案件的一些无效、干扰信息被人民陪审员接触,有可能形成对案件的预断。在预先形成内心预断的情形下,人民陪审员在庭
离婚不出庭是不犯法的,被告不出庭,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原告不出庭,法院一般会按照撤诉处理。不出庭的双方需要承担一些法律后果。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就将其作为撤诉处理,在撤述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没有权利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在审判
夫妻二人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该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官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可以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