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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遵循严格的条件; 二、代位权的行使,原因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也未主动履行债务,双方均有过错,尤其债务人往往有逃避债务履行的故意。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
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委托的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
1、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