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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的追缴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追缴。追缴赃款可以通过查询、冻结账户等方式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
刑法中规定对于赃款要予以追缴,追缴回来的赃款如果有合法债务人的,需要依法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例如非法集资的赃款被追回后需要返还给集资受害人。追缴和刑法上的没收所得是有区别的,追缴是追缴的赃款,是不合法的财产,而没收所得是没收的合法的财产。没收
1、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的方式: (1)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依法应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2)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则由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而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只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追缴赃款并不在
赃款的追缴的执行是财产刑的执行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代表国家启动执行程序的,而赃款赃物的追缴由谁启动执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追回赃物是司法机关的主动诉讼行为,是司法机关利用国家权力追回犯罪分子非法侵占的他人财产,剥夺的诉讼活动。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追缴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
单位漏缴社保的补缴如下: 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补缴期间含工资发放情况的原始会计凭证。需要补缴的费
重复缴纳的社保,退款二十个工作日内到账。重复缴纳的社保退款流程如下: 1、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社保机构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社保退费。或在社保官网上申请办理社保重复缴费处理,填写并打印申请表;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核; 3、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