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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活动方式,属于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职权活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调解不适用于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是:若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同时提出行政调解的,由受理在先的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单位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
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区别: 1、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