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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是放弃其权利,这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则债权人不可以再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则该债务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且免除部分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消灭。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不得损害其他的权益。
要注意保证时限,应该是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另外主动债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催收要求履行(如发函,亲自上门追讨,委托他人追讨,申请仲裁或诉讼),二是保证人主动答允认可履行,也视为债权人向保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但不能向连带保证人讨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书面做。 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债务人之一可以放弃。法律规定,对于两个以上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债权人只能人可以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事后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效力,又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他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其对
一般在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有义务要还清全部债务的,因此,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已经全部还清对债权人的借款,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务而已。可在对有其他债务人的关系上,则各有要负担的部分,所以当还清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债务人一同免责时,可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贷款人必须先找欠款人要钱,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保证人才能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贷款人既可以先找借款人要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