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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
债权人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现代位权,具体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