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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之后是否构成累犯一般是不构成累犯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触犯2个罪名不一定会数罪并罚,一个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才会数罪并罚。
不是累犯,但要前后两罪并罚。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减刑期间表明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因此不属于累犯。详见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
1、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被数罪并罚后,也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会构成累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过失犯罪要数罪并罚。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罪行,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
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过失犯罪要数罪并罚。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罪行,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缓刑的考验期满后,犯罪人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外,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再犯新罪的,都不会构成累犯。因为累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者被赦免后的五年内,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