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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行则相适应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以及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刑法不存在背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形。另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对刑事立法、司法及定罪量刑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具体情况,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罪责刑相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犯罪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重要性。量刑重,量刑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 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的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无论犯罪人属于哪个国籍或哪个居住国,也无论犯罪人犯下的罪行是否在中国内犯下的,中国都可以根据普遍管辖的原则,对该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这是由于犯罪分子
民事赔偿原则适合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民事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