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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为: 1、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对次债务人而言,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只能在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得超出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具体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 4、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的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方权利的债权保全制度,因为债务人忽视了行使其债权及其相关权利,影响了其到期债权的实现。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2、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代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