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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权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挂靠公司不给工程款且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当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挂靠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挂靠建筑工程是违法的。法律规定,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
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所谓优先受偿权,指的是某种特殊债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能在一般债权之前先得到满足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与其他合同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设工程的承包人需要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具备该资质的企业不可以做承包人。除此之外,具备承包资的承包人也不可以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也不可以将本企业的名义借给其他不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