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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哪些地方拆迁

余姚哪些地方拆迁

2020-11-05 151
普法内容
姚江上游余姚西分工程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日作出浙土字 (330281)A〔2018〕-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52.842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6.655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余政发〔2017〕38号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采用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青苗、附着物等状况已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如仍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社区)申请复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以书面形式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确认(联系人:施燕娜,电话: 62731168,联系地址:余姚市南兰江西路288号)。 五、行政复议、诉讼申请权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土地工作由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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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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