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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指的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 江苏省高院会议纪要中对于“以物抵债”行为的效力问题主要表达了两个大类共计六种意见: 1.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
父债子还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即有效。要求父子和债权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违背公序良俗的,则是无效的。
婚前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结婚后应当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父债子还”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我国民法典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对其生前所欠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也只能从他的遗产中拿出一部分
婚内子女抚养协议书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否则就属于是无效的。双方需要在子女抚养协议上明确协议生效的时间,约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以及探望权等。如果是孩子已经成年,该份
一、原有的协议至今依然有效; 二、儿子对女儿拆迁补偿款的处置时无权处分,女儿拥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一半及回迁安置房一半的产权; 三、女儿当初误以为儿子所说如实放弃拆迁补偿款完全是由于受到儿子的欺诈所致,
离婚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分开偿还债务对男女双方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男女双方或者其中的一人偿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想要把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是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人的,要先经过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移”,即基于双方签署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其债务给其他人,让其他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从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不管是全
子债父还、父债子还只是情理上的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认可。一般来说,个人债务由个人来承担并偿还。但存在着例外的情况,主要针对儿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比如,未成年人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这时候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者采取口头的形式签订合同。而法律与行政法规明确要求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订立。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形式,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双方通过口头的方式订